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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用途的不同而不同(6)

作者:古老传说 书名:《国富论》[完本] 20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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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没有学徒制度存在。在一切近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都成为重要的一条,但罗马法关于此等义务,却只字不提。我们现在归诸学徒一词的概念,即在一定行业中,仆人在主子将授予这一行业的技艺的条件下,必须在一定年限内,为主子的利益而工作,我不能由希腊或拉丁语中,找出一个相当字眼来表达这个概念(我想,我敢断定这两国文字中没有这种字眼)。
  长的学徒年限,是全然不必要的。比一般手艺高得多的技艺,如挂钟手表的制造,并不含有需要长期教授的神秘技术。诚然,这些美妙机器的最初发明,甚至用以制造这些机器的一些器具的最初发明,无疑是经过长久时间和深湛思索之后才作出的作品,并且可公公正正说是人类发明才能的最可喜成果之一。但是,当这些机器和器具,一经发明好了,一经理解好了,那末,要详详细细地,给少年人讲解,怎样使用器具,和怎样做机器,大概不需要几星期以上的讲授时间,也许只需要数天的讲授时间。就一般机械工艺说,数天讲授时间,一定就够了。诚然,就普通手艺说,要学得手的灵巧,非有大量实践和体验不可。但一个少年人,如果最初即以帮工的资格劳动,并依他工作量的多少给与工资,而他要赔偿由于粗劣的技艺和无经验而损坏的材料,那他在业务的实习上,必然勤勉得多,注意得多。其教育,一般地说,更必有效,而且总可少花些时间,少花些费用。诚然,师傅将是一个损失者。现在师傅无须出的学徒在七年学习期内的工资,到那时,他就要掏腰包。而且,最终,学徒本身也不免成为损失者。在一个那么容易学得成功的职业上,他将遇到更多的竞争者,于是,当他成为一个完全劳动者时,他的工资将比现今少得多。竞争这样的增大,不仅会减低工人的工资,也会减低师傅的利润。而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都将成为损失者,但社会却将成为得利者,各种技工的制造品,将以比现在低廉得多的价格,在市场出售。
  同业组合以及大部分组合规则的设立,在于通过限制自由竞事,以阻止价格这样的下降,从而,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自由竞争势必引起价格这样的下降。往时,欧洲多数地方,设立组合,只须取得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许可。在英格兰,还须取得国王的特许状。不过,国王这种特权,似乎不是为了防止这些垄断事业侵犯一般自由,而是为了要向臣民榨取货币。一般地说,只要向国王缴纳若干款项,似乎都很容易取得特许状。假若某一种类技工或商人,认为不经国王特许而设立组合是合适的,这些当时所谓不正当的同业组合,未必因此会受到取缔,但须每年向国王缴纳若干罚金,取得允许,来行使被剥夺的权利。一切组合以及组合认为应制定来管理自己的规则,都归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监督。所以对组合有什么管制,通常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那更大的团体,对于更大的团体,那些附属团体只是构成部分。
  自治城市的统治权,当时完全掌握在商人和技工手中。对他们中各个阶级来说,防止他们常说的各自产品在市场上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使他们各自产品在市场上经常保持存货不足状态,这样做分明都是符合于他们各自利益的。各阶级都急于制定,为达到此目的的适当规则,而且在自己被允许制定的条件下,也同意其他一切阶级都制定规则。结果,各阶级所需要的货物,都得以比此等规则制定以前略高的价格,向市上其他阶级购买。而他们自己的货物,也能以相当高的价格出卖。卖买相衡,正如他们所说半斤八两。同一市内任何阶级都不会因此等规则而蒙受损失。但在他们与农村交易时,他们却受到很大的利益。维持各都市并使各都市富裕的,正是这种交易。
  一切都市的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全都仰给于农村。都市对这些资料与原料给付代价的主要方法有二:第一,把那些原料中一部分加过工制成成品送还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价格,就因劳动工资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润而增大了。第二,把由外国输入或由国内遥远地方输入都市的粗制品或精制品一部分,送往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原价,就因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雇用这些劳动者的商人的利润而增大了。都市由它的制造品取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一种商业的得利;它由对内及对外贸易获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二种商业的得利。劳动者的工资及各种雇主的利润,构成了这两种商业得利的全部。所以,不论何种规则,只要会使那些工资和利润比此等规则制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会使都市能以较少的都市劳动量购买较多的农村劳动量。此等规则,使都市商人和技工享有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坏了都市与农村商业上应有的自然均等。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每年都是在都市和农村人民中间分配的。由于有了此等规则,都市住民,就享有此等规则未制定前所不会有的较大分额,而农村住民,却享有较少的分额。
  都市对每年由农村输入的食品和原料,实际上所给付的代价,乃是它每年输往农村的制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数量。输出品的卖价愈高,输入品的买价便愈低。都市产业就更为有利,而农村产业就更为不利。
  我们只须通过一次非常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无须作精密计算,就可弄明白,欧洲各地都市产业都比农村产业更为有利。在欧洲各国,我们可只看到,从小资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都市的产业,即商业和制造业,而后来发大财的,至少有一百个人,而以小资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农村的产业,即改良和耕种土地以出产天然产物,而后来发大财的,只有一个人。所以,都市产业的报酬,必然比农村产业优异。都市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明显地化农村大。但是,资本与劳动,自然要寻找最有利的用途。它们自然要尽量汇集于都市而离开农村。
  都市住民群集一地,能够容易地结合在一起。结果,都市中最不足道的工艺,在某些地方,也有组合。即在完全未有组合的地方,他们一般都有组合的精神,换言之,他们嫉妒外乡人,不愿意收学徒,不愿意把工艺上的秘密传授别人。这种组合精神,往往教导他们通过自愿结合或协约,来阻止不能靠规则来禁止的自由竞争。所居劳动者人数有限的行业,最容易形成这类结合。比如,使一千纺工和织工继续操作所需要的梳毛工,也许不过六人。这些梳毛工人,通过结合,不收学徒,不仅能够垄断这种工艺,使整个羊毛制造业成为他们的奴隶,而且使他们劳动的价格,大大超过按照这作业性质所应有的工资。
  农村的住房,散居相距很远的地方,不能容易地结合起来。他们不但从来没有组合,并且一向就缺乏组合的精神。他们并不认为,必须经过当学徒,才有资格从事农村的主要职业,即农业。然而,事实上除了所谓美术及自由职业,恐怕没有一种职业象农业那样需要种种复杂的知识和经验的。用各国文字写成的关于农业的不可胜数的书籍可以证明,连最有智慧、最有学识的国民,也不认为农业是最容易理解的。而且,如果我们想从那些书籍,获得一般农民通常都掌握的关于各种复杂操作的知识,也是办不到的,尽管一些无聊作家,在说到一般农民时,有时爱用轻蔑的话。反之,就普通机械工艺说,所有操作都可在薄薄数页的小册子里附加插图,作详尽明了的说明。现在法国科学院所刊行的工艺史,对于某些工艺,实际上就是用这个方法说明的。此外,必须随天气的变更以及许多意外事故而变更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判断与熟虑,比永远相同或几乎完全相同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多得多。
  不仅一般农民的技术或农业的一般操作方法,而且农村中许多低级劳动所需要的经验与熟练,比大部分机械工艺所需要的多得多。对铜铁加工的人,使用完全同性质或几乎同性质的工具与材料工作。但用一队牛马耕锄土地的人,却使用健康状态、体力和性情在各个时间各不相同的工具工作。而他所加工的材料和所用器具的状况都是容易变的,都需要他运用很大的判断力和思辨力来处理。普通庄稼汉,虽被看做愚蠢无智的典型,却几乎都有此种判断力与思辨力。诚然,他不象都市机械工人那么惯于社会交际,而他的声调和言语,也不免使那些没有听惯的人觉得粗野而且不容易了解。但他惯于考虑各种各样事物的理解力,一般比终日通常只搞一二种极简单操作的人强得多。只要你因营业关系,或为好奇心所驱使,曾和农村下级人民与都市下级人民多接触,你就知道,前者实比后者优秀。据说,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都比大多数技工和制造工人高。假若没有同业组合法规及组合精神从中作梗,各地方也许都和中国、印度一样。
  不过,欧洲各地都市产业所以比农村产业优越,并不完全由于同业组合及组合法规的存在。其他许许多多规定,也助长了这种优势。对外国制造品,和对外国商人输入的一切货物,课以高的关税,都倾向于助长这种优势。同业组合法规,使都市居民能够抬高他们制品价格,不必忧虑由于同国人的自由竞争而降低价格。而高关税的规定,使都市居民不怕外人的竞争。由这两种法规而产生的增高价格,不论何处,都由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负担。他们对于这种垄断权的建立,几乎未曾反抗。他们通常不想结成组合,也不适合于结成组合,而商人和制造者的叫喊和诡辩很容易说服他们,使他们相信,社会一部分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会的利益。
  英国都市产业化农村产业优越的程度,过去似较现今为大。与前世纪或现世纪初叶比较,现今的农村劳动工资,更接近于工业劳动工资,现今的农业资本利润,亦更接近于工商业资本利润。这种变化,可以说是以前过分奖励都市产业所必产生但直到晚近才呈现的后果。都市所累积的资本量,终于达到这么大的数额,以致把这数额的资本,使用在都市所特有的产业上,就不能得到象往昔那么多的利润。都市所特有的产业,与其他一切产业,同样有一定的限度,而资本增加,由于扩大竞争,势必使资本利润减低。都市方面利润的减低,势必使资本流向农村,农村劳动有了新需求,劳动的工资必然增高。要是我可这样说的话,资本这样就散布于地面上,而且由于在农业方面使用,资本使部分地回到农村来,资本的大部分,本来是以农村为牺牲而在都市中累积的。欧洲各国农村最大的改良,都是都市本来所累积的资本流回农村的结果,关于这点,我将在下面说明,同时将论证,虽有若干国家,经这过程达到了很大的富裕程度,但这过程本身是极缓慢、极不确定、极易遭到不可胜数的意外事故的阻挠,而且,无论就那一点说,都是违反自然,违反理性的。至于这过程所由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偏见、法律及习俗,我将在本书第三篇及第四篇作出详尽明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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