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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劳动工资(1)

作者:古老传说 书名:《国富论》[完本] 20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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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
  在土地尚未私有而资本尚未累积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属于劳动者,既无地主也无雇主来同他分享。
  这种状态如果继续下去,劳动工资将随着分工所引起的劳动生产力的增大而增加起来。但一切物品却将日渐低廉,因为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量变小了。在这种状态下,等量劳动所生产的各种商品自然可以互相交换,所以,要购买各种商品,只需较少数量的劳动生产物。
  可是一切物品,尽管实际上变得低廉,但表面上却有些物品地比以前昂贵,换句话说,可交换较多数量的其他货物。假定大多数产业的劳动生产力增加十倍,即现今一天劳动的生产量十倍于以前一天的劳动,而某一种产业的劳动生产力却只增加一倍,即造产业现今一天劳动的生产量只二倍于以前一天的劳动。在这场合,这大多数产业一天劳动生产物,如果与那产业一天劳动生产物交换,那末前者以原工作量的十倍,不过购入后者原工作量的二倍。因此,后者的一定分量,例如一磅,就似乎比以前贵了五倍。但其实却是比以前低廉了二分之一。购买这一磅货物所需的其他货物量虽五倍于以前,但生产或购买这一磅货物所需的劳动量却不过等于以前的二分之一。所以,现今获得此物比以前容易了两倍。
  但劳动者独享全部劳动生产物的这种原始状态,一到有了土地私有和资本累积,就宣告终结了。所以,在劳动生产力尚未有显著改善以前,这种原始状态早已不复存在了;要就此种状态对劳动报酬或劳动工资所可能有的影响作进一步的探讨,那是徒劳无功的。
  土地一旦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分给他一定份额。因此,地主的地租,便成为要以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扣除的第一个项目。
  一般耕作者大都没有维持生活到庄稼收割的资料。他们的生活费通常是由雇用他们的农业家从他的资本项下垫付的。除非他能分享劳动者的生产物,换言之,除非他在收回资本时得到相当的利润,否则他就不愿雇用劳动者。因此,利润成为要从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扣除的第二个项目。
  其实,利润的扣除,不仅农业生产物为然,一切其他劳动的生产物亦莫不如是。在一切工艺成制造业中,大部分劳动者在作业完成以前都需要雇主给他们垫付原材料、工资与生活费。雇主分享他们的劳动生产物,换言之,分享劳动对原材料所增加的价值,而这一分享的份额便是他的利润。
  一个独立工作的工人,有时也有资力,足以自行购买原材料,并维持自己生活,一直到作业完成。他兼有劳动者及雇主的身分,享有全部劳动生产物,即享有劳动所加于原材料的全部价值。因此,他的利得包含通常属于两个不同身分的人所有的两种不同收入,即资本利润与劳动工资。
  可是,这种实例不很多。就全欧洲说,其比例是,在老板下面工作的工人有二十个,自己独立工作的工人只有一个。而且,劳动工资一语,都普遍理解为,在劳动者为一人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另为一人的一般情况下,劳动获得的工资。
  劳动者的普通工资,到处都取决于劳资两方所订的契约。这两方的利害关系绝不一致。劳动者盼望多得,雇主盼望少给。劳动者都想为提高工资而结合,雇主却想为减低工资而联合。
  但在一般的争议情况下,要预知劳资两方谁占有利地位,谁能迫使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件,决非难事。雇主的人数较少,团结较易。加之,他们的结合为法律所公认,至少不受法律禁止。但劳动者的结合却为法律所禁止。有许多议会的法会取缔为提高劳动价格而结合的团体,但没有一个法令取缔为减低劳动价格而结合的组织。况且,在争议当中,雇主总比劳动者较能持久。地主、农业家、制造者或商人,纵使不雇用一个劳动者,亦往往能靠既经蓄得的资本维持一两年生活;失业劳动者,能支持一星期生活的已不多见,能支持一月的更少,能支持一年的简直没有。就长时期说,雇主需要劳动者的程度,也许和劳动者需要雇主的程度相同,但雇主的需要没有劳动者那样迫切。
  据说,工人的结合常常听到,而雇主的结合却很少听到。可是,谁要是因此认为雇主实际很少结合,那就未免昧于世故,不了解这问题的真相了。雇主们为使劳动工资不超过其实际工资率,随时随地都有一种秘而不宣的团结一致的结合。破坏团结,随时随地都是最不名誉的行动,都为近邻和同业者所耻笑。我们所以不常听到这种结合,正因为那是一种不被人知道的普通结合,或者可以说是一种自然结合。此外,雇主们为要把劳动工资减低到其实际工资率以下,有时也组织特殊的结合。此种结合,直到达到目的为止,总是保持极度的沉默与秘密。劳动者这时虽痛切成到资方的这种秘密结合,却往往无抵抗他屈服,其他人因此都不知道。不过,对于雇主的这种结合,工人们往往也组织对抗的防御性结合。而且,即在没有这种雇主结合的时候,工人们为提高劳动价格,有时也自动结合起来。他们所持的理由,有时是食粮腾贵,有时是雇主从他们的劳动得到过多的利润。他们的结合,无论是防御性的或是攻击性的,总是声闻遐迩。为求争点迅速解决,他们老是狂呼呐喊,有时甚至用极可怕的暴力。他们处于绝望的境地,铤而走险,如果不让自己饿死,就得胁迫雇主立即答应他们的要求。这时,雇主也同样喧呼呐喊,请求官厅援助,要求严厉执行取缔工人结合的严峻法规。因此,工人很少能从那些愤激的结合的暴动中得到利益。那些结合,部分因为官厅干涉,部分因为雇主较能持久,部分因为大多数劳动者为了目前生计不得不屈服,往往以为首者受到惩罚或一败涂地而告终。
  不过,在争议中,雇主虽常居于有利地位,但劳动工资有一定的标准,在相当长的期间内,即使最低级劳动者的普通工资,似也不能减到这一定标准之下。
  需要靠劳动过活的人,其工资至少须足够维持其生活。在大多数场合,工资还得稍稍超过足够维持生活的程度,否则劳动者就不能赡养家室而传宗接代了。坎梯隆似乎因此推测,最下级普通劳动者,为供养儿女二人,至少须取得倍于自身所需的生活费,而其妻子,由于需要照料儿女,其劳动所得,只够维持自己。但据一般计算,常有半数儿童在未成年以前死去。因此,最贫穷的劳动者按照上述计算,一般都想至少养育四个孩子,以便能有两个孩子活到成人年龄。但坎梯隆认为,四个孩子的必要扶养费也许和一个成年人的生活费几乎相等。他还说,一个强壮奴隶劳动的价值,算来倍于其生活费,一个最低级劳动者劳动的价值,不可能低于一个强壮奴隶劳动的价值。因此,至少这一点似乎是肯定的:为赡养家属,即使最低级普通劳动者夫妇二人劳动所得,也必须能稍稍超过维持他俩自身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但是,这种超过额,是按什么比例,是按上述比例,或是按其他比例,我不想加以确定。
  可是,有某些情况,有时也使劳动者立于有利地位,并使他们能够得到大大超过上述工资的工资。很明显,上述工资是符合一般人道标准的最低工资。
  不论何国,如果对那些靠工资过活的人,即工人、散工、各种佣人等的需求不断地增加,换言之,如果每年提供的就业机会都比前一年多,劳动者就没有为着提高工资而结合的必要。劳动者不够,自会导致雇主间的竞争;雇主们竞相出高价雇用劳动者,这样他们就自动冲破了防止工资提高的自然结合。
  很明显,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必定随着预定用来支付劳动工资的资金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这种资金有两种:一,超过维持生活需要的收入;二,超过雇主自己使用需要的资财。
  地主、年金领受者、有钱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收入除维持身家外还有剩余,他们一定会把剩余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用来雇用若干家仆。这剩余额增加,他们所雇用的家仆自然也随之而增加。
  织工、鞋匠这一类独立工作的劳动者所持的资本,如果除了购买供自己使用的原材料并维持他在货品出售以前的生活外,还有剩余,他自然也会以这剩余额雇用一个乃至数个帮工,以便靠他们的劳作获利。这剩余增加,他所雇帮工的人数自然也随之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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