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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1)

作者:古老传说 书名:《国富论》[完本] 20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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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一个人占有某货物,但不愿自己消费,而愿用以交换他物,对他说来,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只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自己省免并转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以货币或货物购买物品,就是用劳动购买,正如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取得一样。此等货币或货物,使我们能够免除相当的劳动。它们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我们用以交换其他当时被认为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劳动是第一性价格,是最初用以购买一切货物的代价。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所以,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霍布斯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获得或承继大宗财产的人,未必就获得或承继了民政上或军政上的政治权力。他的财产,也许可以提供他一种获得政权的手段,但单有财产未必就能给他政权。财产对他直接提供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各种劳动生产物的支配权。他的财产的大小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恰成比例,换言之,财产的大小,与他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生产物数量的大小恰成比例。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恰等于这物品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支配权。
  劳动虽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定的。要确定两个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两种不同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这比例的唯一因素,它们的不同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也须加以考虑。一个钟头的困难工作,比一个钟头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有更多劳动量;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做一小时,比普通业务做一月所含劳动量也可能较多。但是,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的准确尺度不容易找到。诚然,在交换不同劳动的不同生产物时,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上述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但在进行这种交换时,不是按任何准确尺度来作调整,而是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这虽不很准确,但对日常买卖也就够了。
  加之,商品多与商品交换,因而多与商品比较,商品少与劳动交换,因而少与劳动比较。所以,以一种商品所能购得的另一种商品量来估定其交换价值,比以这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来估定其交换价值,较为自然。而且,我们说一定分量的特定商品,比说一定分量的劳动,也更容易使人理解。因为,前者是一个可以看得到和接触得到的物体,后者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抽象概念,纵能使人充分理解,也不象具体物那样明显、那样自然。
  但是,在物物交换已经停止,货币已成为商业上一般媒介的时候,商品就多与货币交换,少与别种商品交换。屠户需要面包或麦酒,不是把牛肉或羊肉直接拿到面包店或酒店去交换,却是先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场去换取货币,然后再用货币交换面包或麦酒。他售卖牛羊肉所得的货币量,决定他后来所能购买的面包量和麦酒量。因此,屠户估计牛羊肉价值,自然多用牛羊肉直接换来的物品量即货币量,少用牛羊肉间接换来的物品量即面包和麦酒量。说家畜肉一磅值三便土或四便土,比说肉一磅值面包三斤或四斤,或值麦酒三夸脱或四夸脱,也更合宜。所以,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多按货币量计算,少按这商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量计算。
  象一切其他商品一样,金银的价值时有变动,时有高低,其购买也时有难易。一定金银量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或他种商品量,往往取决于当时已发现的著名金银矿山出产量的大小。十六世纪美洲金银旷山的发现,使欧洲金银的价值几乎减低为原价的三分之一。此等金属由矿山上市所需劳动既较少,故上市后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也按同一程度减少。而且,在金银价值上,这虽是最大的一次变革,但不能说是历史上唯一无二的变革。我们知道,本身数量会不断变动的尺度,如人足一步、人手一握或两臂合抱,决不是测定他物数量的正确尺度;同样,自身价值会不断变动的商品,也决不是计量他种商品价值的准确尺度。但是,劳动却当别论。等量劳动,无论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对于劳动者都可以说有同等的价值。如果劳动者都具有一般的精力和熟练与技巧程度,那末在劳动时,就必然牺牲等量的安乐、自由与幸福。他所购得的货物不论多少,总是等于他所付出的代价。诚然,他的劳动,虽有时能购得多量货物,有时只能购得少量货物,但这是货物价值变动,不是购买货物的劳动价值变动。不论何时何地,凡是难于购得或在取得时需花多量劳动的货物,价必昂贵;凡是易于购得或在取得时只需少量劳动的货物,价必低廉。所以,只有本身价值绝不变动的劳动,才是随时随地可用以估量和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后和真实标准。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可是,等量劳动,对于劳动者,虽常有等量价值,但在雇用劳动者的人看来,它的价值却时高时低。雇主购买劳动,有时需用多量货物,有时只需用少量货物;因而,在他看来,劳动价格与其他一切物品一样常在变动。在他看来,以多量货物购得的劳动价昂,以少量货物购得的劳动价廉。共实,在前一场合,是货物价廉;在后一场合,是货物价昂。
  所以,按照通俗的说法,劳动也象商品一样可以说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所谓真实价格,就是报酬劳动的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所谓名义价格,就是报酬劳动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劳动者是贫是富,其劳动报酬是坏是好,不与其劳动的名义价格成比例,而与其劳动的真实价格成比例。
  就商品与劳动说,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不仅仅是纯理论问题,在实用上,也非常重要。同一真实价格的价值,往往相等;但同一名义价格的价值,却往往因金银价值变动而产生极大的差异。所以,假设一个人,要以永久租佃为条件而售卖地产,如果他真要使地租的价值永久不变,那就不可把地租定为一定数额的货币。一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难免有两种变动:第一,由于同一名称铸币各时代所含不同金银分量而产生的变动;第二,由于同一分量金银价值各时代各不相同而产生的变动。
  君王和国家往往认为,减少铸币内所含的纯金属的量对他们眼前有利。但他们很少认为,增加铸币内所含纯金属量于己有利。我相信,各国铸币内所含的纯金属量都在不断减少,从来没有增加,所只,这种变动常使货币地租的价值降低。
  美洲矿山的发现,降低了欧洲金银的价值。据一般人推测,金银价值还会逐渐下降,而且在长时期内大概会继续下降(但我认为这没有确实论据)。所以,在这种推测下,即使地租不规定为铸币若干镑,而规定为纯银或某种成色的白银若干盎斯,这种变动多半会降低而不是增加货币地租的价值。
  谷物地租却不如此。谷物地租,即使在铸币名实一致的时候,也比货币地租更能保持原有价值。伊丽莎白第十八年规定,国内各学院地租,三分之二纳货币,其余三分之一要纳谷物,或按照当时最近市场上的谷价折合货币。由谷物折合货币的部分,原不过占全部地租的三分之一,但现在据布勒克斯顿博士说,却已二倍于其他三分之二了。依此算来,各学院的货币地租,一定几乎已经减到原值的四分之一或其原值谷物的四分之一了。但是,自腓力普和玛利朝代迄今,英国铸币单位几乎无变化;同一数量的磅、先令或便士,几乎含有同一分量纯银。由此可见,各学院货币地租价值的跌落完全是由于银价的下降。
  设若银价下落,而铸币内所含的纯银量又同时减少,货币地租的损失就会更大。苏格兰铸币含银量的变动比英格兰大得多,而法兰西又比苏格兰大得更多。所以,这两国昔日报有价值的地租,现在几乎全无价值可言。
  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等量谷物(即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比等量金银或其他货物,似更可能购买等量劳动。所以,等量谷物在两个相隔很远的时期里更可能保持几乎相同的真实价格,换言之,使有谷物者,更可能以等量谷物购买或支配他人的等量劳动。我只说,等量谷物比等量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等量谷物不可能丝毫不差地购买或支配等量劳动。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换言之,劳动的真实价格,如后章所要说明的,在不同时期是大不相同的。劳动者所享有的生活资料,在进步社会,多于静止社会,在静止社会,又多于退步社会。在一定时间内,谷物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必定相当于这商品当时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量。所以,谷物地租,只受一定分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上的变动的影响。但以其他任何物品计算的地租,不但要受一定分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上的变动的影响,同时还要受一定分量这物品所能购换的谷物量上的变动的影响。
  不过,我们要注意一点: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虽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少得多,但就一年一年来说,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多得多。如后章所要说明的,劳动的货币价格,并不逐年随谷物的货币价格涨落而变动。它似乎不和谷物的暂时或偶然价格相适应,而和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相适应,而且,我们以后会知道,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受银价的支配,受银矿山出产额大小的支配,爱运银到市场所必须使用的劳动量的支配,因而也受所必须消费的谷物量的支配。银价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有时虽有很大变动,但就一年一年来说,却很少有很大变动,往往在五十年或一百年内,具有相同或大约相同的价值。因此,也在这么长久的一个时期内,具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平均或普通货币价格。而劳动也保持有同样的货币价格,至少在社会其他情况全无变动或几乎无变动的场合是这样。不过,谷物的暂时或偶然价格,今年比去年高一倍是常会发生的事,例如,今年每夸特二十五先令,明年涨至五十先令。可是,当谷物涨至每夸特五十先令时,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和真实价值就比以前高一倍,或者说所支配的劳动量或其他货物量比以前大一倍,但在这些变动中,劳动和大多数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却仍旧不变。
  由此可见,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之,只有用劳动作标准,才能在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我们不能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银量来估定这物品的真实价值;就一年一年来说,我们不能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谷物量来估定这物品的真实价值。但无论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或就一年一年来说,我们都可极其准确地用一种物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来估定这物品的真实价值。就一世纪一世纪来说,谷物比银更适合于作为尺度,因为在这场合,等量谷物比等量白银更有支配等量劳动的可能。反之,就一年一年来说,以银为尺度又胜于谷物,因为在这场合,等量的银比等量谷物更有支配等量劳动的可能。
  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分,对订定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可能还有用处,但对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通的买卖,却没有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一切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都成正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售卖一种商品,所得货币愈多,那末在那个时间,它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亦愈多;所得货币愈少,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亦愈少。所以,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货币乃是一切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正确尺度。但只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才是这样。
  在相隔很远的两个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不成正比例,而往来贩运货物的商人只考虑商品的货币价格,换言之,他所考虑的,只是购买商品所用的银数和出卖商品可换得的银数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地方,半盎斯白银所可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量,比伦敦一盎斯白银所可支配的也许还要大。所以,对于各该地的某一商品的所有者来说,在广州以半盎斯白银出售,比在伦敦只一盎斯白银出售,实际上也许更有价值,更为重要。不过,如果伦敦商人能在广州以半盎斯白银购买的某一商品,后来能在伦敦以一盎斯白银的价格出卖,他这趟买卖,就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利益,好象伦敦和广州的银价完全相同一样。至于广州半盎斯白银,比伦敦一盎斯白银,能够支配更多劳动或更多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对这个商人来说,是不重要的。在伦敦,一盎斯白银使他能够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量,总是两倍于半盎斯白银,而这正是他所希求的。
  由于一切买卖行为的适当与否,最终都取决干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而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交易也受其支配,所以,人们大都注意名义价格而不注意真实价格,是毫不足怪的。
  但是,就本书说,有时也必须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实价值,换言之,有时也必须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期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不同的支配他人劳动的能力。这样,我们所要比较的,与其说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得的不同银量,勿宁说是不同银量所能买得的不同劳动量。但是,时间隔远了,地方隔远了,劳动的时价如何,往往无从正确知道。正式记录谷物时价的地方虽然不多,但对于谷物时价,人们一般知道得比较清楚,而历史家和著述家也更常注意谷物时价。所以,一般地说,我们得心满意足地用谷物时价来作比较,这并不是因为它和劳动时价总是恰恰以同一比例涨落,而是因为二者一般总是以最近似的比例涨落。我在下面要作几个这种比较。
  随着产业进步,商业国发现了同时使用数种金属铸币的便利;大的付款用金币;价值不大不小的买卖用银币;数额更小的买卖用铜币或比铜币更贱的金属铸币。在这三种金属中,他们往往特别选定一种作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而他们所选择的,似乎都是最先用作商业媒介的金属。他们在没有其他货币可用时,就已把它用作本位,所以后来即使需要改变,也往往仍旧使用。
  据说,罗马在第一次普尼克战争之前五年内开始铸造银币;在这之前,罗马只有铜币。所以,罗马共和国似乎继续以铜币为价值尺度。罗马一切簿账,一切财产价值,都以若干阿斯或若干塞斯特斯(Sesterce)计算。阿斯一直是铜币名称。而塞斯特斯一词其意即为两个半阿斯,故塞斯特斯虽原为银币,但其价值常以铜币计算。所以,在罗马,对于负债很多的人,人们都说,他借有许多别人的铜。
  至于那些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立国的北方民族,在定居之初,似乎只有银币,即在后此若干年代,也没有金币和铜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英格兰也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代,只有少许金币。在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铜币。所只,在英格兰,而且依据同一理由,我相信,在近代欧洲的其他各国,一切簿账以及一切货物与一切财产的价值都用银计算。要表述一个人的财产额时,我们不说它值多少金几尼,而说它值多少磅纯银。
  我相信,各国法定的支付手段,最初都只是被特认为价值标准的那种金属铸币。在英格兰,黄金在铸币后很久还不曾取得法币资格。金币和银币价值的比例,不由法律或公告规定,而纯然取决于市场。所以,债务人如果以金偿债,债权人可以拒绝,不然,就须按照双方同意的金价计算。铜在今日,只用以兑换小银币,已经不是法币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已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往后,人们逐渐习惯于同时使用数种铸币,而且熟悉各种铸币价值的比例;我相信,在那时候,大多数国家,才感到了确定这比例的便利,才用法律规定,有怎样纯度和重量的几尼,应该兑换二十一先令,并规定对于有那么大数额的债款,可用它作为法币偿付。在这种状态下,在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期间内,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只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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